温州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 主页 > 温州刑事律师

案外人与被告共有的房子,能不能申请保全?

时间:2025-02-22|栏目:温州刑事律师|
共同共有房产是可以保全的。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是与案件有关的,并且,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遇到借钱不还的,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且提交相关材料,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您好,是发生了什么纠纷呢

上一篇:为何我会收到别人的逾期信息?

下一篇:暂无

吴律师手机 15555555523 | 吴律师微信号 51764

重要申明:本站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软件等,未经本网站许可,不得复制、转载、引用、抓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

本网站尊重知识产权,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Copyright © 2018-2099 吴亮律师 版权所有

潘集区新闻网 谯城新闻网 吕梁新闻网 淄博新闻网 国内新闻网 九江资讯网 教育资讯网 河北新闻网 北京新闻网 教育新闻网 热点评论网 石家庄新闻网 保定新闻网 文娱新闻网 社会百态网 今日资讯网 张家口新闻网 承德新闻网 国内新闻网 松溪新闻网 阜阳经济网 芜湖区县新闻网 宣州区新闻网 黄山区县新闻网 国际资讯网 长江时评网 武汉新闻网 荆门新闻网 国际时事网 宁波经济网